本人今年退休,单位所有职工档案都丢失了,后在劳动人事部门找到原始招工表,招工表当时用的是原名,后因办户口本名字最后一字错写成谐音字,此名一直未改正而延用至今,因此社保局要求本人向本地派出所户籍室开据曾用名证明,但派出所却不予受理,不给办。请问这事咋办?
人
发表于 2019-03-01 14:47
向TA提问可以要求其出示不予开具证明的依据。
【法律意见】
户口本上有曾用名,这就是证明,所以派出所不会另外出具,你可以复印下户口,然后让派出所盖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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