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尊敬的刘律师,您好。我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过错参与度分析”中以“医患双方均认可心源性猝死”来减轻医方的责任不服。我参考了“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张卫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对于医方的责任应通过上述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来加以认定,而不是依靠对患者进行尸检而得出的死因来加以认定。”认为不能以“死因”不同来减轻医院的责任。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让提供证据,请问提供何种证据?

山东-济宁 发表于:2019-03-1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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