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个不满12岁的幼童,被强暴了,导致下体流血,处女膜撕。孩子说感觉用手指。法律规定没有指奸这个罪名。一申以猥亵儿童罪判的。不服上告,二申再申,还是判猥亵只是法律使用错误的,只是加重,罪名不改,维护孩子合法权益得到公证处理。我想问一下,能推翻罪名吗?

山东-泰安 发表于:2019-03-2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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