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7年购房,19年突然得知小区附近要修建垃圾厂,是13年的规划,网上都有。但开发商未列入不利因素。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有列出开发商应列出所有不利因素,不能遗漏。我在得知该项目公示后,通知了开发商,请他们按照合同将该不利因素通知所有业主。但开发商拒绝了。开发商说该区住建委告诉他们,垃圾厂不是不利因素,因此他们不需要通知。如果住建委承认垃圾厂是不利因素,他们无条件退房。省发改委有回复,这个项目属于邻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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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0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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