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用我的身份证以我名义贷款30万(他的征信不能贷款),他说此笔款项要用于买车,贷款一直是他在还。后得知钱全部用来还他在世界杯期间赌球欠下的赌债及各类贷款平台所欠贷款。现在已经离婚一个多月,在离婚协议上未写此笔贷款,现在我怕以后有麻烦事情,让他写了一个说明,说明此笔款项是他自己的债务,请问这样的说明是否能够去公证,公证后是否有效力,这笔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我现在还可不可以对离婚协议进行补充,补充这笔款项?

云南-红河 发表于:2019-06-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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