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施工工程,合同是2014年6月签订,到1015年9月应开发商无能力支付工程款,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确定工程款数额,到2015年12月双方又签订解除合同并约定还款时间。此后开发商全部没有兑现,一直拖延没有付款,2017年8月施工方上诉法院。开发商为了不付工程款于2017年8月恶意向执法部门举报施工方有非法转包嫌疑,到2018年3月通过执法部门开个(案件于2017年8月立案,现还在调查中)说明证明,至使案件中止。2018年9月执法部门作出证据不够,不能证明施工方存在非法转包而终结案件。于是11月法院作出判决并经中院终审判决。现在开发商全部没有履行款项,又要上诉执行部门及政府打行政关司。我想请问这对施工方有什么不利影响吗?另外行政处罚的时效对施工方是否已超过时效了?敬请尊敬的律师能给予解除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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