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国律师协会敬请咨询二个问题1.时过三十二年的持刀抢劫伤人案是否过期?可以不要结案?2.受害者当时报了案。而且指认了歹徒就是当地长途汽车站的工作人员,当时公安局刑侦队做了案情笔录。之后受害者出院回老家的时候,负责这个案子的警官说一定会给受害人以及受害人家属一个交待。但三十二年都没有接到案情的信息。办案单位是不是不符合国家司法程序的职责。以上咨询敬请你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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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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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练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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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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