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我爱人(贺金乔--老师)给我大哥(王修国)在吉林省延吉市海蓝江工行贷款39万元,贷款方式:楼房捆绑加上贺金乔工资。贷出39万元,全部由王修国支出。贷款期限自2016年--2046年,共计30年,在银行共做了360期,每期还款2200元,现已还款至38期,已愈2期,银行正扣已缴纳的4万元质保金。捆绑的楼房由于迟迟未交工现已搁浅,延吉市政府已介入调查(楼房已发生一房多卖),到现在未见到房屋合同和契税发票。从还本金和利息起时,均是由王修国现金给付王修军,再由王修军给贺金乔,贺金乔本人再将钱存到本人卡上去支付还款。贺金乔与王修国履行什么协议或补充什么手续?在法律上认可并能防止以后出现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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