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到底是基本国策还是基本政治制度???查了好多网站 好多都自相矛盾 也没说清 目前我比较清楚的两点是: 1949年《共同纲领》里是把它作为 基本国策;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明确地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我国的一项 基本政治制度 感觉像是又是基本国策 又是基本政治制度 但是如果我单独查 我国基本国策 所有的答案又都没它 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矛盾吗?或者后者包括前者?还是再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之后 就相当于默认把它从基本国策里废掉了?(让专业的律师来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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