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一起案件,并申请鉴定,一审胜诉后被告上诉。二审法官却去鉴定机构找一名非鉴定人取了一份《询问笔录》,推翻了鉴定结论。质证时我说《询问笔录》违反民诉法第78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有义务接受质询”规定,法官随即排除了《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将案件发回重审。但重审法官却以《询问笔录》为证据驳回我的起诉。我上诉后,二审仍是那名取《询问笔录》的法官,我能不能以《询问笔录》为证据,申请二审法官回避?
人
发表于 2020-04-1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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