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以待岗的名义,长期不给劳动者安排具体的工作。只发给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除去三金,只剩一百多元,还要劳动者签到,这样最基本的生活都不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无过错。
人
发表于 2020-06-18 17:23
不合法的,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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