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吗?
人
发表于 2020-07-10 14:51
向TA提问一般来说,出现以下情形并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撤销要约;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合同不被追认。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
发表于 2020-07-10 15:33
向TA提问你好,“一般来说,出现以下情形并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撤销要约;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合同不被追认。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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