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会导致公司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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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06 10:47
向TA提问按《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非常重要的,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制定,载明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
例如设立有限公司的,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要记载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缺失上述全部或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通常都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而不能在工商管理登记领照的。
因此,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公司章程无效,又必然公司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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