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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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03 16:27
向TA提问1.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必须被定罪量刑
对于立功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规定,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包括同案犯)纳入其中。从该条文的具体内容来看,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的为犯罪嫌疑人即可,不要求必须被定罪量刑。
2.认定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有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可知,此处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抓获之人即使具有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仍可构成立功,并不以其构成犯罪为要件。不具刑事责任的人虽然不属于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但是其实施行为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外在形式,均与免予追究责任行为并无不同,因此认定张某构成立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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