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风险投资协议后资金不到位,投资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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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27 11:23
向TA提问按规定,投资人出资不到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当然了,对公司或公司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而言,当投资人资金不到位时,更多的是追究其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签订风险投资协议后,因故资金不到位的,公司股东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实践中,通常有以下方式:
1、当资金不到位时,可以要求投资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由投资人赔偿公司(融资方)的实际损失。
2、经催告后,投资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经法定程序,对投资人进行除名或缩减股权处理。实践中,这种追责方法有利有弊,往往是弊大于利,建议审慎考虑,确有必要请事前咨询专业律师。
3、到法院起诉追责索偿。当投资人出资不到位,又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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