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遗失物品保管: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东西比较多,很多已经超过两年了,仓库放不下了。物权法里所述归国家所有,但相关部门,比如公安。他们也没有相关仓库进行接收,请问如何处理这些遗失物品,尤其是遗失的贵重物品。
人
发表于 2021-08-27 15:42
向TA提问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对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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