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私自收养朋友1名女婴,我也符合收养条件。我怎么登记办理收养程序呢
人
发表于 2020-07-15 10:31
向TA提问办理收养手续,首先到当地的民政部社会福利部门或者收养部门办理登记。收养人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发表于 2020-07-15 10:38
向TA提问收养手续的办理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办证三个阶段。首先,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然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最后,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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