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集装箱船二副在夜间值班期间,0250在曹妃甸西南与渔船发生碰撞,未通知船长驶离现场,渔船也驶离现场。约50分钟后曹妃甸交管中心呼叫集装箱船,询问是否发生碰撞事故,二副报告发生碰撞,交管中心令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二副通知船长,船长指挥驶往指点地点待命。后天津海事局处理后续事宜,判定船舶发生事故后,不在事故现场,扣船长15分,二副没有及时报告扣4分。发生事故时船长不知情,曹妃甸交管中心呼叫后才通知船长,请问船长扣15分是否合理?如何解释依据?
人
发表于 2021-08-18 16:01
向TA提问具体咨询相关部门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