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所有小学,初中公办老师,因不当讨薪被强制学习信访条例3天,7月17,18,19日三天从早上8点到晚上10点,被要求必须待在学校,集中学习信访条例,看教育电影,任何人不得离开,包括脯乳期的女教师。事实证明,有上级领导打招呼的话,还是可以走的。事情 起因是沙溪镇不仅没有兑现与市属学校同等工资,还拖欠教师正常工资,教师错误采用示威方式维权,导致某老师遭遇信访办深夜搜查,某老师被拘留。现在向请教的是,1、拖欠公办教师的工资,是否违反某条法律法规?责任人是谁?该承担什么责任?2、同一个市,市属学校与镇属学校,同为公办学校,的待遇有巨大差异,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支持?3、教师在市政府门口示威,是否违法?该当何罪?4、强制要求教师从早上8:00到晚上10:00留校学习信访条例,看教育电影,包括哺乳期女教师也不能请教,这做法是否合法?
人
发表于 2021-08-18 14:19
向TA提问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发表于 2021-08-18 14:43
向TA提问不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是属于编制职工的,并不是不能辞退的,教师出现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等的情形时,是可以解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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