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议付单据是提单、发票和保函(境外公司开给国内公司的),提单是拷贝提单,发票是根据提单制作的,保函说要给正本提单,但是至今未给正本提单。现在境外公司自认:境外公司与国内公司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没有交付货物的意图,也没有交付正本提单的意图,上述信用证附随单据都是假的,国内公司依据信用证付款是真的,金额特别巨大,涉及国内三十多家银行。 国内银行没有提起信用证垫付款诉讼,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把信用证垫付款转换成国内公司子公司的借款,变成国内金融纠纷案件,并起诉和胜诉,目前在执行阶段。 请问: 1、上游信用证诈骗罪是否构成? 2、银行转贷行为是否构成洗钱? 3、若审计,如何能够审计出洗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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