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现单位与本人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所在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直属的科技公司,在合同中有一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下,变更本合同的甲方单位{以甲方单位书面变更通知和新合同为准}”我想咨询一下您,大概在2019年的年底现单位找我谈话多次就打算让我转岗到其同一事业法人单位直属的物业公司。我当时没同意。到了今年与现单位第二次合同到期本人申请之后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我担心上述的合同中的条款是为了仍然让我转至上述的物业公司,才有目的添加上去的。我想请问像这种已跟现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可否拒绝转至物业公司。因为如果同意劳动合同肯定需要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咨询一、其事业法人直属的两个子公司(分别在工商局有注册)算不算同一个单位之间调动?咨询二、在之前有所了解其物业公司同等岗位待遇比我目前在现单位待遇低,我担心让我转单位会变相降低工资,虽然条款中有写同等条件下,但是转到物业公司肯定考核情况有所区别。像这样情况我该怎么办?如果单位仍然提出我可以再次拒绝转至物业公司吗?如果这种情况拒绝了,单位可否解除合同,补偿应该是怎样的?谢谢您!

北京-东城区 发表于:2020-09-3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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