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天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交房日期与合同约定晚2个月.但是合同明确规定开发商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才能交付.所以严格的说开发商逾期11个月.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示准许使用证.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验收了房屋.开发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2018年10月31日开发商与我爱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后法院出具了份民事裁决书.约定一次性给付逾期购交房违约金房1387元.前提是购房合同和房本都写的我爱人的名字.我们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当时不知道开发商并没取得合法手续.现在我想推翻裁定书.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有意向的律师可以详谈.包括酬劳.

天津-武清区 发表于:2020-10-0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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