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社区矫正的期限和缓刑期限是否一致?缓刑六个月,社区矫正也是六个月吗?是从判决日算起还是社区矫正算起,工作地和居住地跨市县,是相邻的两个区县,现在居住地的司法所的答复是如果在居住地执行,就不能去工作地,那工作会丢,打申请也不一定能通过。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啊?
人
发表于 2021-03-16 17:46
向TA提问(1)管制的矫正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矫正期至管制期满为止。
(2)缓刑的矫正期限与缓刑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为止。
(3)假释的矫正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假释考验期满为止。
(4)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期限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相等。人民法院决定的,矫正期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矫正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为止。
(5)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为止。
发表于 2021-03-16 18:10
向TA提问不能。
行政拘留是属于行政处罚,而社区矫正是属于刑法的执行方式之一,所以行政拘留是不能折抵社区矫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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