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举报央企官员总承包招投标勾结施工单位围标,总承包单位挂靠事宜,我手上有资料,看是否能作为有效的犯罪证据
人
发表于 2021-03-12 14:49
向TA提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非法利益。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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