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是否构成合理方式?
人
发表于 2021-03-11 14:57
向TA提问符合法律规定就有效,如果是下列免责条款则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发表于 2021-03-11 15:35
向TA提问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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