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我家的土地卖给高某,但是没有过户,那地现在已经开被开发盖楼了,我们起诉要回土地或者房子,起诉高某,因为是集体土地的原因吧,所以我们胜诉了,一审二审都胜诉了。但是高某转移财产,钱肯定是没有,据不确定消息,他可能跟开发商要的是房子,没要现金补偿。我们现在想起诉他,但是法院让我们先拿出三百万的抵押物,也就是房产证,我想知道这个要求是否合理,是什么意思,房产有什么风险。这个操作是为了冻结开发商补偿给他的房子用的吗?现在主要是还不能完全确定他到底在开发商那有没有房产,感觉这个问题法院完全可以去调查,但是为什么法院就不能直接去这么做呢,而非要让我们先出抵押物在去调查或者查扣?
人
发表于 2020-11-3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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