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我想咨询一下误工期的确定是否可以以治疗医院的证明为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陕西-榆林 发表于:2020-12-1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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