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请问这个法律和法规具体在哪个条文中可以查到?
人
发表于 2021-03-04 14:30
向TA提问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据此,撤回行政许可的前提是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而且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适用情形包括:一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二是,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下,相对人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因此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发表于 2021-03-04 15:00
向TA提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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