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今天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标识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特此通知。查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19年新修版】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名为胜进道,看似与上面所摘引的商标法并没有关联

北京-海淀区 发表于:2021-01-0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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