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9年返还彩礼的主体是谁?

大律师网 2019-02-27   人已阅读
导读: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关于返还彩礼的主体问题,各地法院的规定不尽一致。

2019年返还彩礼的主体是谁?

2019年返还彩礼的主体是谁?

  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关于返还彩礼的主体问题,各地法院的规定不尽一致。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主体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第43条第2款规定:“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即以夫妻双方或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的原则。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报案例方式确定返还彩礼的主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二)七十四、金来艮、朱庭玉婚约财产纠纷(2009-06)裁判摘要》: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由女方家庭进行处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主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二条规定:“二、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主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第五条规定:“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范围应如何把握?答: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实践中彩礼的接受人或给付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便于案件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可根据双方诉辩确定实际接受人或给付人的诉讼地位。”

  五、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主体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实际诉讼中,返还彩礼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则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则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编辑:灰尘)
阅读全文

相关阅读

更多>>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