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期

恶意欠薪

更新时间:2022-08-09  
导读: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所以,恶意欠薪的行为有何法律进行规制?就是劳动者需要关心的事情了,恶意欠薪罪又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般情况下,欠薪行为由劳动法进行调整。但恶意欠薪达到一定程度时,就触犯了刑事领域。所以,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恶意欠薪行为”与“恶意欠薪罪”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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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内蒙古兴天建筑有限公司与承德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平泉玉宇明珠广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7月24日原告内蒙古兴天建筑有限公司与高柱签订了《内蒙古兴天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工程项目经理部由乙方(高柱)全面负责,甲方协助组织项目经理部的其他成员,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聘任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接受甲方的全面监督指导,其报酬及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编者按:恶意欠薪罪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恶意欠薪行为满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三个条件时,就应当予以立案侦查。所以,各位劳动者需要提防恶意欠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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