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内涵。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以上是关于夫妻间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下面将根据此司法解释做出以下解读:
一、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在借给别人钱的时候,特别是大额借贷的时候,要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夫妻来说,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尽可能的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二、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一条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就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一方单方以个人名义作出的借贷行为,视为夫妻共同行为,这个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在债权债务诉讼,还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这个债务不是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的钱,尤其是大额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这个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如果债权债务诉讼中的债权人,或者离婚诉讼中欠债的一方,认为这个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内容,如有需要请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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