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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股权确认诉讼的举证责任

大律师网 2018-08-29   人已阅读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股权代持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股转转让纷争的频发,致使股权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逐年增加,如何正确的提起股权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应不断探索的实务问题。

2018年股权确认诉讼的举证责任

2018年股权确认诉讼的举证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股权确认的一方应对其“出资”的性质承担证明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借款”等非出资性质抗辩的,应承担排除性举证责任;在此类确认之诉中,;股东身份的确认与投资者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签字,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及是否完成了工商登记等外在表现形式,并无必然的制约关系。

  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3.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6.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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