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或入伍的干部,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疗养休息,安度晚年。离休干部仍保留军籍。退休干部即退出现役后休息的干部。退休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干部。那么部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呢?请随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军官离职休养的条件曾经作过多次调整。
① 1959年10月,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规定,高级干部(正师职务以上或大校以上)有病不能担任工作的,可以离职休养。
②到1962年8月,总政治部在《关于高级干部在军队离职休养的待遇和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准师和上校也列入离职休养范围。这个时期,不但强调了军官的职务和军衔,而且加进了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1962年12月,总政治部在《关于妥善安置年大体弱老干部的通知》中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团参谋长、主任和少校以上干部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可以暂留队离职休养。"团职和少校以上军官不论其入伍或革命工作时间早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不论担任哪一级职务的军官,均可以留队离职休养。
③1965年8月总政治部在《关于取消军衔减薪定级后干部待遇和各种批准权限的几项规定》([1965]政干字第124号)中指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干部和14级以上干部,可以留队离职休养。
④1982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1号)中指出:"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8级以上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14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在规定干部行政职务等级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行政级别的条件,使一部分资历较深的干部可以按行政级别离休。
同年4月,鉴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允许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而且对已经批准退休的干部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改办离休,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建国以前入伍的和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1条规定条件的干部,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的,均可以离职休养。"
现行的军官离职休养条件是:在建国以前入伍或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师职以上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或身体虚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均可以离职休养。
军官的退休条件,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年老退休,系指军官达到一定的年龄,通常是达到规定的服满现役的最高年限,经组织批准,办理退休; 二是伤病残退休,系指尚未达到规定的服满现役的最高年龄,但因战、因公致伤致残或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办理退休; 三是特殊情况退休,系因编制名额缩减,有些干部虽不到退休年龄,身体也不够伤病残退休条件,但又难于安排工作,转业到地方工作,而提前办理退休的。
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39号),其中第1条规定:"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公、因战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对文职干部的退休条件作了规定: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其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的,按照任免权限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1-5岁;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198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规定: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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