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8年刑事案件不起诉成功的案例

大律师网 2018-09-20   人已阅读
导读:被不起诉人郝某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马某的暂住地,秘密窃取马某财物将近2000元,后被不起诉人郝某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经朝阳分居侦查结束后,于2015年1月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2018年刑事案件不起诉成功的案例

2018年刑事案件不起诉成功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郝某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马某的暂住地,秘密窃取马某财物将近2000元,后被不起诉人郝某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归案。经朝阳分居侦查结束后,于2015年1月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审判结果】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郝某不起诉。并下达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中郝某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考虑到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郝某及时委托律师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依法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意见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下发不起诉决定书。

(编辑:灰尘)
阅读全文

相关阅读

更多>>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