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4-08-2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朝阳区甲号房屋(以下简称甲号房屋)归王女士继承所有,王女士按照赵某辉 5.94%份额、赵某涛 5.94%份额、孙某 3.96%份额、赵某亮 0.99%份额给付各方折价款。2.判令孙某腾退甲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先生系王女士丈夫,于 2000 年 6 月去世。2000 年 12 月,王女士购买单位安置房即甲号房屋,面积 66.81 平方米,登记在王女士名下。购房款 99212.85 元,王女士与赵先生工龄折抵部分房价款 47171.85 元。实际支付购房款 52041 元,其中,王女士出资 20041 元,赵某涛和赵某辉各支付 16000 元。
2009 年 9 月 4 日,王女士之子去世,此后王女士与孙某关系日益恶化。王女士与孙某居住在一起,婆媳关系无法相处,。故请求依法判决甲号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孙某腾退房屋,王女士愿意给付相应折价款,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涛辩称: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王女士核算的产权份额,认可王女士所述的事实,同意取得继承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赵某辉辩称: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王女士核算的产权份额,认可王女士所述的事实,同意取得继承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孙某辩称:王女士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甲号房屋系孙某与丈夫赵某鹏出资,用王女士、赵先生的工龄购买,孙某对房屋拥有份额大,王女士要求甲号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孙某与赵某鹏于 1987 年结婚,婚后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 E 号承租房内。1995 年 9 月 25 日,A 公司拆迁老房,将赵先生、王女士、孙某、赵先生、赵某亮安置到甲号房屋。2000 年 11 月 17 日,由于房改政策的推出,孙某与赵某鹏出资全部购房款 53532 元、维修费 1785 元用王女士和赵先生的工龄购房,交易手续由赵某鹏办理,费用亦由赵某鹏支付。孙某与赵某鹏一直居住在甲号房屋内,赵某鹏去世后,孙某在此居住。2.孙某是房屋实际出资人,一直居住房屋,无其他房产,王女士要求腾退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