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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被继承人子女早逝引发代位继承纷争全解析

大律师网     2025-12-03

导读:《遗产房产律师:被继承人子女早逝引发代位继承纷争全解析》《宅基地房屋纠纷案例:老人宅基地房屋在继承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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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北京市通州区 F 号院落内的房产归属争议。刘建峰与张慧系夫妻关系,育有刘俊才、刘美玉两个子女。刘俊才与孙晓敏育有刘博文、刘博芝,刘美玉与陈海航育有陈宇。刘俊才于 1997 年 3 月去世,刘美玉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死亡,刘建峰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去世。

 

涉案院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刘建峰,但原北房四间系刘建峰与张慧共同出资申请建造。张慧于 2020 年申请翻建,《农村私有房屋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建设单位(个人)为张慧,正房翻建。刘博文称其出资翻建,张慧、刘博芝认可,陈宇表示不知晓翻建事宜。翻建后仍为北房四间,现该房屋由刘博文、刘博文母亲及张慧共同居住使用,陈宇称刘博文将涉诉房屋出租。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原告刘博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其继承北京市通州区 F 号院落内四间北房,并对陈宇应得的份额予以折价补偿。

 

其事实和理由为:该四间北房系祖父母刘建峰、张慧共同所有。因刘俊才、刘美玉均先于刘建峰去世,产生代位继承事由。张慧一直与原告一家在另外一所宅院共同居住生活,张慧与刘博芝均对上述房产不主张继承权利,并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归原告继承所有,同时张慧还表示将自己的一半份额也一并归原告所有。此外,原告认为陈宇的份额已经非常少,且其非本村村民,参照相关指导性意见,对陈宇的份额以折价补偿的形式进行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辩称

 

(一)被告陈宇辩称

 

陈宇作为被继承人刘建峰之外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对遗产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房屋,按份共有。涉案院落系陈宇外祖父母刘建峰、张慧共同所有,刘建峰未留遗嘱且刘美玉早于刘建峰死亡,故陈宇有权代位继承母亲刘美玉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同时,陈宇称自己无其他房产,代位继承按份共有可保障其居住权。对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且认为刘博文主张张慧同意将自己现有的两间房归刘博文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与赠与是不同案由,应另案解决,本案不应处理,张慧的民事行为能力存疑,应由法院认定、裁决。

 

(二)被告刘博芝、张慧辩称

 

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强调并非放弃继承,而是将应继承的份额给刘博文,并且张慧同意将自己现有的两间房归刘博文所有。

 

四、法院查明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人物关系如上述背景所述。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附图未见有厢房建设审批示意图示。原、被告均认可 2020 年翻建涉诉房屋系原扒原盖,翻建后仍为北房四间。各方均认可涉诉北房四间系刘建峰和张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意东数第一、二间归张慧所有,西数第一、二间为刘建峰遗产。张慧、刘博芝均表示其个人继承刘建峰房屋份额归刘博文所有,张慧表示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两间房赠与刘博文所有,刘博文同意接受赠与。陈宇不同意张慧、刘博芝的赠与主张,也不同意刘博文支付折价款的主张,坚持要求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五、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裁判:

 

1.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F 号院内北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中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及第二间由原告刘博文继承所有,西数第一间中的三分之二的份额由被告陈宇继承所有。

 

2. 驳回原告刘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继承法律关系梳理

 

1. 法定继承的启动:由于被继承人刘建峰未留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刘建峰的配偶为张慧,子女刘俊才、刘美玉先于其死亡,但产生了代位继承情形。

 

2. 代位继承的适用:刘俊才的子女刘博文、刘博芝,刘美玉的女儿陈宇,均有权代位继承刘建峰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产范围及份额确定

 

1. 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涉案院落虽登记在刘建峰个人名下,但各方均认可原北房四间系刘建峰与张慧的夫妻共同财产,翻建后的北房四间仍维持此性质。因此,涉案北房四间中 50%份额系刘建峰遗产,另 50%份额系张慧个人财产。

 

2. 具体份额划分:根据涉案房屋格局及各方认可的情况,确定涉案房屋西数第一、二间为刘建峰遗产,东数第一、二间为张慧个人财产。在刘建峰的遗产份额分配上,按照法定继承及代位继承原则,刘博文、刘博芝每人各应继承涉诉北房西数第一、二间中的六分之一的份额,张慧、陈宇每人各应继承涉诉北房西数第一、二间中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三)赠与与继承的关系处理

 

张慧、刘博芝自愿将其各自继承刘建峰涉案房屋份额赠与刘博文所有,这属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法院予以认可。然而,张慧主张将其个人所有的诉争房屋赠与刘博文所有,此部分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处理范围,应另行处理。这是因为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而赠与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法律关系和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继承案件中混同处理。

 

(四)案件启示

 

本案例反映出在处理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时,各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尊重法律程序。继承人之间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遵循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若协商不成,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同时,对于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如本案中的继承与赠与关系,需要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界限,以便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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