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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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其涉及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否、实际权利人的确定以及各方权益的平衡。本案围绕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赵晓娟与钱宇峰、孙悦洁、C 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充分展现了在借名买房情境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以及相关协助义务的。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钱宇刚与赵晓娟系夫妻,于 2007 年 2 月 6 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钱小涛。钱宇峰与孙悦洁系夫妻,钱宇刚与钱宇峰为兄弟关系。
(二)房产情况
2007 年 3 月 24 日,C 公司与钱宇峰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钱宇峰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 1973636 元,钱宇峰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付清房款,房屋于 2008 年 6 月 26 日交付。2015 年 11 月 20 日,钱宇峰购买涉案房屋配套车位使用权。现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请求判令 C 公司协助钱宇峰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钱宇峰、孙悦洁协助将前述房屋登记在赵晓娟与钱宇刚名下。
(二)理由
赵晓娟称其与钱宇刚于 2007 年 3 月底选定涉案房屋,因钱宇刚公职身份不便以家庭名义购买,遂借用钱宇峰名义购买。购房款由钱宇刚存入钱宇峰账户后刷卡支付,合同原件及票据由钱宇刚保管。房屋交付后由其一家装修并居住至今,且曾与钱宇刚决定将房屋赠予孩子钱小涛。现因钱宇刚与赵晓娟涉及离婚诉讼,钱宇刚唆使钱宇峰、孙悦洁否认借名买房事实并企图转移财产,损害其与孩子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权。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钱宇峰答辩
1. 否认与赵晓娟、钱宇刚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称房屋系其与孙悦洁夫妻共有合法财产。
2. 表示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购房款由自己出资,所有手续由自己办理并合法保管相关合同及票证。
3. 称赵晓娟与钱宇刚是借住房屋,方便钱宇刚与赵晓娟之子上学,其无权处分房屋,请求驳回赵晓娟诉讼请求。
(二)孙悦洁答辩
1. 主张房屋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持有手续齐备,赵晓娟与钱宇刚仅是借住。
2. 质疑赵晓娟与钱宇刚新婚短时间内无能力出资近 200 万元购房款,且无证据证明其选定购买房屋。
3. 强调事先未达成借名购房合意,赵晓娟所述付款方式无证据佐证且不符合常理,请求驳回赵晓娟请求。
(三)C 公司答辩
1. 称已与钱宇峰签订合同并交付房屋,虽已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条件,但钱宇峰不配合导致拖延。
2. 认为不应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赵晓娟起诉程序不成立,请求驳回对其起诉。
(四)钱宇刚述称
认可钱宇峰、孙悦洁答辩意见,称房屋系钱宇峰出资购买,赵晓娟无出资事实,无权主张房屋权利。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婚姻登记、子女出生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
2. 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签订、付款、交付及车位购买情况明确,C 公司确认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赵晓娟提交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结果初步核验通过。
3. 赵晓娟称 2011 年开始装修房屋,2015 年入住至今,提交与钱宇刚的短信记录显示钱宇刚曾愿将房屋给钱小涛,提交与钱宇峰、孙悦洁的录音证据,其中孙悦洁对借名买房一事未否认,钱宇峰表示让其夫妻自行解决,庭审中钱宇峰、孙悦洁拒绝回答收入及购房资金来源情况。
六、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1.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但综合多方面证据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赵晓娟提交的与钱宇刚的短信记录显示双方曾有房屋归属及赠予孩子的协商,与钱宇峰、孙悦洁的录音证据中孙悦洁未否认借名买房一事,钱宇刚签字的协议提及房屋过户及归属,再结合案涉房屋的装修居住情况,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表明赵晓娟、钱宇刚与钱宇峰、孙悦洁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与事实,赵晓娟与钱宇刚应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二)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上述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且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C 公司有协助钱宇峰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办理完毕后钱宇峰、孙悦洁应协助将房屋登记在赵晓娟与钱宇刚名下。赵晓娟提交了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结果,表明其具备受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格,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三)被告辩称理由的分析
1. 钱宇峰、孙悦洁虽坚称房屋系其所有,但未能合理解释赵晓娟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且拒绝回答购房资金来源等关键问题,其辩称缺乏证据支持且不符合常理。C 公司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参与诉讼,但在借名买房关系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其辩称理由亦不能成立。
七、裁判结果
1. 北京市 C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钱宇峰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至钱宇峰名下,所需税费由赵晓娟、钱宇刚负担。
2.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钱宇峰名下后十日内,钱宇峰、孙悦洁协助赵晓娟、钱宇刚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赵晓娟、钱宇刚名下,所需税费由赵晓娟、钱宇刚负担。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借名买房纠纷中,虽然书面合同缺失,但综合各类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至关重要。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全面审查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准确确定房屋权利人及各方义务,为类似房产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与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