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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案例:父母公证遗嘱赠房,部分子女不认引发争议

大律师网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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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这起房产继承纠纷中,钱父与钱母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钱晓芳、长子钱宇坤、次女钱悦霞、次子钱俊涛、三子钱嘉文。钱父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离世,钱母在 2022 年 5 月 7 日去世,遗留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由此引发了子女间关于房屋继承与所有权的纷争。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 钱嘉文诉求

  - 请求法院判定父母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归其所有。

  -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2. 事实依据

  - 钱父与钱母生前留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在他们百年之后,A 号房屋归钱嘉文所有。

  三、被告辩称

  1. 钱宇坤辩称

  - 不同意钱嘉文对 A 号房屋的诉讼请求,认为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应由各继承人法定继承且共同共有。

  - 提出反诉,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北京市房山区 B 号房屋,理由是 B 号房屋原本是父母所有,只是因 Y 公司分房政策,暂登记在钱嘉文名下,实际上仍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父母曾承诺该房屋在他们去世后由子女平分。

  2. 钱晓芳辩称

  - 认可母亲在世时表示 A 号房屋给钱嘉文,同意钱嘉文的诉求,不同意钱宇坤对 B 号房屋的反诉要求。

  3. 钱悦霞辩称

  - 最初表示遵遗嘱同意钱嘉文对 A 号房屋的诉求,后对 B 号房屋同意平分,最终放弃发表意见。

  4. 钱俊涛辩称

  - 同意钱嘉文的诉求,不同意钱宇坤对 B 号房屋的反诉要求。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钱父与钱母育有五个子女,钱父和钱母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

  2. 房屋登记与遗嘱情况:

  - 位于房山区 A 号房屋登记在钱父名下,钱父与钱母在 2007 年 5 月 29 日分别经公证处公证遗嘱,将钱父名下 A 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去世后留给钱嘉文一人继承,作为他的个人财产。

  - 位于房山区 B 号房屋登记在钱嘉文名下。

  3. 关于 B 号房屋的争议:钱宇坤主张该房屋是父母购买,因分房政策更名到钱嘉文名下,应属父母遗产;钱嘉文则称是以自己工龄购买且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提交了购房发票及产权登记证书,钱晓芳、钱俊涛认可 B 号房屋系钱嘉文的个人财产。

  五、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 A 号房屋由钱嘉文继承。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视角来看,本案核心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 B 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判定。

  首先,关于 A 号房屋。依据 2007 年钱父与钱母所立的公证遗嘱,这是经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钱宇坤虽对遗嘱持有异议,然而却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遗嘱的有力证据。在法律规定中,有公证遗嘱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应优先按照遗嘱内容执行继承事宜。所以,A 号房屋按照遗嘱由钱嘉文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的。

  其次,对于 B 号房屋。其产权登记在钱嘉文名下,在房产产权认定中,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钱宇坤主张该房屋系父母遗产,但仅口头陈述因分房政策而登记在钱嘉文名下,未能提交实质性的证据予以佐证。而钱嘉文不仅有产权登记,还提供了购房发票等证据支持其对 B 号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主张。所以,法院对钱宇坤要求继承并分割 B 号房屋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是合理合法的,充分维护了产权登记的权威性以及合法产权人的权益,遵循了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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