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7-13
【案例背景】
犯罪嫌疑人顾某(化名)因涉嫌诈骗罪被温州市某县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情显示,顾某在网络语音平台结识控告人章某某,双方关系迅速升温成为网友,后私下交换联系方式,被害人章某某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顾某有玩虚拟货币,其陆续转交顾某12万余元用于委托顾某炒币,后投资亏损,控告人章某某遂以顾某涉嫌诈骗罪控告某市公安局,该局对顾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于刑拘第30天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时间紧迫顾某即将面临被批捕而被长期羁押的较大可能,嫌疑人家属在此情况下委托林型警律师为顾某提供辩护法律服务,林型警律师临危受命,最终在审查逮捕期限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成功为顾某争取得了检察院的不予批捕决定,并对顾某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策略】
受委托后,林型警律师迅速介入,立即前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谈话,与嫌疑人会见并详细核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信息,对全案的细致梳理和对虚拟币交易系统界面、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深度分析,由于犯罪嫌疑人拘留37天即将来临,时间紧迫,林型警律师放弃传统提交书面意见辩护策略,直接与经办检察官口头陈述辩护意见,并前往派出所与经办民警进行协商沟通:
一、协助嫌疑人家属与经办人员联系,表明认罪悔罪与退赃退赔:
1. 由于时间紧迫,林型警律师与经办人员联系表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及其家属愿意退赔被害人财物的意愿,为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工作奠定基础。
2. 联系被害人,释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退赔态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3.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由于其身患疾病,不适宜长期关押。
4.向检察官提出该案是否构罪尚存重大疑虑,罪与非罪之间尚需谨慎考虑,确无羁押之必要性。
二、释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
1. 林律师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结合其家庭自身条件,嫌疑人并非故意骗取财物,其经济条件尚可,无需通过诈骗违法所得。
2. 其所获取财物并非用于挥霍,其多年来有投资行为,所得被害人财物也是出于帮其盈利为目的。
【案件结果】
犯罪嫌疑人家属前往该市当地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在37天批捕期限届满前,成功完成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