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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级阶段死刑问题研究

大律师网     2024-07-19

导读:  刑罚是随着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发展而逐渐从严酷走向轻缓的。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历来是剥削阶级维护其反动统治,血腥镇压广大劳动人民反抗的刑罚手段。近世纪以来,废除死刑已在一些地区和国家显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有死刑刑种,尔后 ...

  刑罚是随着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发展而逐渐从严酷走向轻缓的。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历来是剥削阶级维护其反动统治,血腥镇压广大劳动人民反抗的刑罚手段。近世纪以来,废除死刑已在一些地区和国家显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有死刑刑种,尔后,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布的《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个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对于死刑的问题,应如何正确认识
  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应如何正确认识废除,死刑、控制少用死刑以致正确适用死刑等同题,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一、死刑的演变
  (一)死刑的历史考察
  死刑,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产生的。在原始公社内部虽然长期存在血族复仇的习惯,但这只是氏族或部落间敌对行为所致,不具有法律特征。原始公社制度解体,阶级、国家、法和死刑相伴而生。
  奴隶制国家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共2820条,死刑不仅适用于杀人罪而且适用于盗窃罪、诬告罪和通奸罪。我国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夏朝“夏刑三千,大辟二百”。
  在封建制国家,1532年德国《力洛林法典》:“夜间盗窃,不论所窃的财物多少,不分男女,均处死;煽动暴乱者,处死刑;触犯皇帝权益者,处死刑。”我国《唐律》共12篇502条,规定死刑就有110余条。
  (二)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
  资产阶段启蒙运动思想家卢梭、盂德斯鸠、贝卡利亚等人为代表,为了反对封建专制的残酷刑罚,高举人类“理性”的旗帜,以“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为思想武器,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法律原则。尤其是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刑罚应尽可能温和,不应施加酷刑。”极力主张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的适用。综合他们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有七:
  1·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夏仇的沿袭,是刑罚制度中最残酷的,是出于本能的报复,非基于人的理性。生命属于天赋,是不可侵犯的,更不能以非自然力来剥夺。依法剥夺天赋生命,乃是人为的破坏天则。
  2刑罚不是复仇和报应。刑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人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犯人痛改前非,还可能重返社会生活。刑罚不是以恶报恶,而是教育、改造犯罪者,使之重新成为社会的一成员。死刑制度的实质是说明统治者无能为力,而采取极端的办法。
  3人头落地不能再装上,杀错了无法缓冲,无法挽回。当然,错杀是少数。即使强调慎刑,错杀仍然难免,如以无期徒刑代替,这对犯罪者可能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死刑可能使罪大恶极的犯罪者走向极端,莫如给他留一条适可而止的退路,可免更大危害。
  4死刑能助长人性的残忍,违反人道主义。
  5死刑虽基于报应,但无益于被害者及其家属。如不处死刑而处以无期徒刑,还可在徒刑中以劳动所得的一部分来补偿被害者损失,而且给犯罪者本人的家属及其他相关者以一定的希望。
  6对死刑的威吓力量不能估计过高,甚至执行死刑的翌日,往往即有杀人罪行发生。
  7死刑违反社会契约,因为订立社会契约的人们,并未把剥夺自己的生命权交给国家。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所提出的上述废除死刑的主张,是18世纪中期人类科学认识能力和水平的体现,对于反对封建统治阶级的罪刑擅断主张滥用死刑来说,具有积极进步意义,对于一些国家废除死刑起了巨大的影响作用。
  (三)目前世界各国废除和限制死刑的状况
  废除死刑理论的发展及其呼声的高涨,对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根据大赦国际副秘书长1987年5月在意大利锡拉库扎会议上提供的数字,目前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48个,不包括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即通过宪法或法律宣告废除死刑,或者在所有刑法规范中没有规定死刑,这类国家迄今有30个。
  第二类: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8个。
  第三类: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即这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有死刑的条款,但是在过年的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执行过甚至没有判处过。如毛里求斯、土耳其。
  刑罚是随着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发展,而逐渐从严酷走向轻缓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刑罚缓和化”的趋势。废除死刑的高潮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掀起的,到了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废除死刑的国际性趋势逐渐显露出来。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是在1979年制定颁布的,由于这部刑法是在粉碎“四人帮”不久的情况下制定的,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死刑在刑法中比较广泛适用。
  (一)死刑适用对象和分斩
  对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采取了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死刑适用什么样的罪犯;二是规定什么样的罪犯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文38个共有52个罪名。其中:
  1反革命罪。
  2一般刑事犯罪13个罪名。
  3三个补充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文作了补充和修改,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增添了15个罪名:①《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增添了6个罪名。
  ②《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增添9个 罪名。
  ③《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的“加重处罚”,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如果原判处无期徒刑的罪 犯,逃跑后又犯罪,或者对他人行凶报复,可以对其加重到判处死州。
  4《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有lO个罪名可判处死刑。
  从以上可见,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一共有52个罪名。
  死刑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中所占比例较大。反革命罪中占66%:
  一般刑事犯罪中占2I%;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占52 .6%。现行刑法中有173
  个罪名,挂死刑的52个,占30%还多。
  (二)刑法中的死刑地较
  我国的刑罚制度,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目家而言,是比较严厉的。刑法如果过于残酷,处处干预人的行为,并且动辄处于极重的刑罚,势必把公民的行为上的自由降到一个很低的程度上,民主就会受到影响。其次,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需要一个良好的宽松的社会气氛,而社会安全以严厉的刑罚甚至处以死刑来维持,它会给人们心理带来一种压抑感,这对我们目前的改革开放政策不利。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废除死刑已显示一种趋势,也影
  响着世界上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目前,世界上有104个国家保留死刑,这些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比如:(1)在美国有38个州和联邦保留死刑,有12个州废除死刑,从其适用死刑的罪名来看,在联邦,只有劫持飞机致死的犯雅;在州,大部分都规定了谋杀罪判处死刑。(2)伊拉克规定杀人,对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对国家行使权力的犯罪。(3 )科威特规定杀人,对国家安全的犯罪买卖奴隶、海盗行为等罪名挂死刑。(4)突尼斯规定谋杀、放火、叛乱和包括间谍活动以及图谋威胁国家元首的行为。(5)贝宁规定杀人、强奸、强盗等对人的犯罪,以及对国家的犯罪。(6)塞舌尔规定叛逆罪挂死刑。( 7 )坦桑尼亚规定杀人、叛逆罪.
  (8)赞比亚规定杀人,使用火器的严重强盗和叛逆。(9)盂加拉国规定杀人罪挂死刑。(10)斐济规定叛逆、灭绝种族挂死刑。(11)印度尼两亚规定谋杀、强盗强奸致死,叛逆罪等挂死刑。(12)尼泊尔规定武装反抗王国,对国王家族的犯罪挂死刑。( 13)波兰规定杀人、暴行、强奸和对国家的犯罪(包括对国家经济造成特别损害的犯罪)。( 14)匈牙利规定恶性杀人,对国家的严重犯罪、灭绝种族、叛逆罪。( 15)希腊规定杀人、强盗、恐怖行为、间谍活动等罪。还有罗马尼亚等46个国家,对死刑进行严格的控制,大多数国家仅限于谋杀、叛逆、战时犯罪;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极少。
  有些国家即使在法律上规定有死刑的条文,但往往很长的时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甚至没有判处过死刑。例如,日本1984年执行了一件死刑,1985年执行3件,1986年执行2件。美国在1953年处决199名人犯创下最高纪录后,处决事例即不断减少,1977年至1982 年只有1人处死刑。以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废除和限制死刑已具有国际性发展趋势。
  三、初级阶段要限制死刑
  (一)限制死刑适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我们党和国家在死刑问题上一贯坚持少杀,反对滥用死刑。早在抗日
  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曾指出:“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在解放战争时期,又提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是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4页)1951年在“镇反”运动中又指出:“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罪错误。”死刑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丝毫马虎不得。毛泽东同志说过:“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确办法。”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说明中也强调贯彻少杀的方针,尽量减少适用死刑。如果说,在解放初期,阶级斗争十分尖锐,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死刑适用坚持少杀的政策;那么,在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大规模的、疾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结束的今天,死刑的适用就应当进一步减少。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科学阐明了我国现时所处的历史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社会主义进入高一级的历史阶段创造物质条件。十三大报告强调,在指导方针上,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刑法,也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电。既要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要反对滥用死刑,扼杀生产力的发展。
  初级阶段刑罚的目的,不是出于惩罚主义和报复主义,而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死刑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极少数罪大恶极、不可救药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则是采取教育改造的政策,使他们成为服务于社会的新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死刑也要逐步减少和消灭。
  (二)从刑事立法上要限制死刑适用
  根据党和国家历来一贯坚持“少杀”的政策,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1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要从严限制。这里说的经济犯罪,包括传统刑法上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中的死刑规定,在刑事立法上要从严限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刑罚中的死刑,仅限于谋杀、战时犯罪和抢劫罪,经济犯罪很少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除抢劫罪之外,这类犯罪的明显特征是不择手段图利贪财,而不危及人们的生命,很多国家的刑法剥经济犯罪惩罚重点放在罚金刑、没收财产及长期监禁上,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弥补了罪犯所造成的损失。
  1988年1月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于“受贿数额1万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们认为受贿罪判处死刑,数额起点线太低了,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对党政机关内贪污、贿赂腐败现象光依靠刑罚打击和惩治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制订行政监督法规,以防腐败。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解放全人类,而对倒家机关中的贪污、贿赂罪犯给予扳刑惩治,怎谈得上解放全人类处死刑非常容易,而要改造人是非常艰难的。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罪,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了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要从严惩处。对抢劫罪在立法上是不是可以考虑要求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才能处死刑,不能冈抢劫多次,就视为情节严重处死刑。
  2一般刑事犯罪的死刑规定要从严限制。
  对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死刑规定,在立法上如何完善和限制适用,本文不想更多的论述,仅提出一个立法原则问题,即把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作为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如果仅以被害人重伤或其他情节,而处罪犯以死刑,会造成刑事犯罪分子不如干脆杀个痛快,也是一死,在某方面会滋长罪犯的杀人情绪。
  有人会说:“目前刑事犯罪严重,在立法上限制死刑适用,不利于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如果我们比较科学地适用死刑,而不滥用死刑,严重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该判死刑判处死刑,该判长期监禁的判长期监禁,这对国家和人民是有好处的。杀人容易,改造人难,把罪犯杜绝于社会容易,而把罪犯改造为新人则难。目前刑事犯罪大多数是青少年干的,被执行死刑的,大多数是刚满十八九岁的青年人。我们要立足于挽救。共产党人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连罪犯都改造不了,还谈得上解放全人类。
  再说,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限制死刑适用,有的全部废除死刑,社会也一样安定。就是有的国家刑事犯罪严重,也不一定过多判处死刑。不少国家在废除死刑后,杀人犯并未猛增,而不少国家在恢复死刑后,杀人犯也未见急减。犯罪是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有复杂的社会原因的。罪犯是国家的公民,国家有义务挽救他,尤其是对青少年罪犯更应立足挽救。我们国家有打击罪犯的司法机关,而没有预防犯罪的法定机关,我们应当在早期预防犯罪上下点工夫。比如苏联根据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设立对未成年事务委员会。我国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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