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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与死刑适用

大律师网     2024-07-19

导读:  经济犯罪与死刑适用。  李云龙。沈德咏“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海关、工商、金融、财政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管理,进行走私畈私、投机倒把、贪污、行贿、受贿、盗窃、诈骗等等,把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据为已有。简而言之,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行为。

  经济犯罪与死刑适用。
  李云龙\沈德咏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海关、工商、金融、财政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管理,进行走私畈私、投机倒把、贪污、行贿、受贿、盗窃、诈骗等等,把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据为已有。简而言之,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行为。它既涉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又涉及侵犯财产、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直接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它大致包括以下三类:
  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们刑法分则第三章用15个条文、17个罪名规定了这类犯罪。包括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罪、抗税罪、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假冒商标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这类犯罪均违反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妨碍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为特征。
  2、部分侵犯财产罪。我国刑法分则将侵犯公共财产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6个罪名列为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其中贪污罪(第155条)和诈骗、盗窃公共财物(第151, 152条)的犯罪被列为经济犯罪,因为它们与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有直接关系。
  3、其他经济犯罪。如刑法分则第六章中的制造、贩运毒品罪(第171条)、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4条)、盗运珍贵文物出u罪(第173条);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贿赂罪(第185条)等。
  除刑法以外,经济犯罪还散见于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的刑法规范中。例如,1988年1月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了新罪名挪用公款罪一对经济犯罪持上述概念和包括范围的学者认为,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有财产所有权。按传统划分刑法前一章已将侵犯公私财产的抢劫罪、盗窃罪列为普通刑事犯罪的范围。因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不宜列入经济犯罪研究,在前文抢劫罪适用死刑的问题中已作了论述。
  二、当前经济犯罪状况
  经济犯罪是普遍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一种社会病态,深入研究经济犯罪,研究经济犯罪与死刑的适用,是历史赋予当代刑法学界的最重要的任务。由于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迫使人们在现阶段尽快对经济犯罪与死刑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寻求刑罚的有效功能,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在研究这一问题之前,首先来分析一下当前经济犯罪的状况。
  在改革开放大潮的冲击下,人们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变化,“抑商轻商、弃商。的观念逐步破阵,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流通领域出现了异常活跃的气象,计划经济开始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活”。他靠计划与市场,而不是光靠计划来调控。但“活”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来约束,就会失控。改革伊始,谁也无法预料改革会出现哪些新情况,不可能制订出法律和规章来规范将来出现的情况。一些人就是利用这个机会,钻改革的空子,发不义之财,在经济领域中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段时期内,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改革开放最初几年间的经济形势充满着生机和活力,但经济犯罪也是相当触目惊心的。仅据上海市统计,1979 年市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部门查获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就比1979年增加了5 4倍,其中重大犯罪案件,1981年比1979年猛增了11倍以上。不少案件的非法交易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元,许多罪犯非法牟利成千上万,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严重损失。这时期经济犯罪案件之多,案值之大,牵涉面之广,危害之深,以及对国家干部腐蚀之严重,都是建国以来罕见的。
  近几年来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首先从1 979年到1981年东南沿海地区走私泛滥开始的,与此同时及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贪污、受贿、投机、诈骗、 偷税、抗税、盗伐滥伐森林、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套汇逃汇等犯罪活动大量出现..经过—段时问严打,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曾一度有所收敛,但到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上半年,经济犯罪活动又进一步猖蹶起来,其中上升最多的是盗窃公私财物案件。J985年和1986年则以投机倒把和诈骗案件最为突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投机倒把和诈骗案件,由1984年的
  590件猛增车1985年的2250件,1986年叉增至7700件。虽然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的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经济犯罪活动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的特点:
  1经济犯罪总的呈上升的趋势(略)。
  2大案要案增多,犯罪数额巨大(略)。
  3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和法人增多(略)。
  4行贿受贿侵入到经济犯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具有极大的腐蚀性(略).
  5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无孔不入(略)。
  三、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要从严掌握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刑罚,也即生命刑,是刑罚巾最严厉的一种,田丽叉称微刑。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了死刑,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扩大了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范围。对于经济犯罪如何适用死刑,这是初级阶段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在我围,一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依照法律碰哥麦到刑法处罚的行为,都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其他有关贪利性的犯罪。我国刑法对经济驰罪适用死刑范围较广,第三章破坏社会丰义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罪、投机倒把罪、套}汇罪挂死刑:第章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挂死刑;其化章节有关贪利性的经济犯罪像受贿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几罪、贩毒罪挂死刑,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共有9种犯罪。1979年颁布的《刑法》,对盗窃罪、受贿罪、盗运珍贵史物出口罪、贩毒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套汇罪等7种罪没有挂死刑条款,仅有抢劫、贪污两种罪挂死刑。当时立法宗旨,对于贪财图利性的经济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严格控制着死刑适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会作出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狄定》对《刑法》.些有关条款作厂}日应的补充和修改,对盗窃罪、受贿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贩毒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套汇罪的刑罚处罚分别补充和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扩大了死刑的使用范围。从1982年从严打击经济犯罪以来。有些经济犯罪分子适用了极刑,但经济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正如前面所述的有些经济犯罪分子活动愈演愈烈,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二)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要从立法上限制
  经济犯罪有的表现在特定的财产侵犯,有的以经济手段贪图钱财违法犯罪,除抢劫罪之外,这类犯罪特征是不择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破坏经济管理秩序,而不危及人们的生命。根据罪刑帽适应的原则,很多国家的刑法对经济犯罪惩罚重点放在罚金刑、没收财产及短期监禁上,很少适用死刑。目前,世界巳废除死刑的国家达49个,这49个国家已从立法上废除了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适用死刑的规定。还有一百零几个国家保留着死刑这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限制死刑适用,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的死刑仅限于谋杀罪、战时犯罪和叛逆罪,其他有关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极少,这反映各国刑事立法r对死刑规定的严肃性和慎重性。而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罪种达61个,而且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比重大。苏联先后于1917年、1920年和1947年三次宣告废除死刑,义于1918年、1922 年和1950年三次恢复死刑.而且近三十多年来,死刑的条款有增多的趋势,苏联随着改革的深入,目前的情况有了新的转机,苏联已颁布了新的《刑事立法纲要草案》,明显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即内原16种犯罪适用死刑减为6种。依照纲要草案第41条,死刑只适用于背叛祖国罪、问谍活动罪、 恐怖行为罪、武装破坏罪、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从立法上删除了严重的盗窃国家则产罪、情节严重的受贿罪和严重的伪造货币罪的适用死刑上的规定。依照苏联颁布的《刑事立法纲要草案》的规定,在苏联经济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就是盗窃犯盗窃10万元以上也不能判处死刑。印度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死刑适用仅限于国事罪、军职罪、伪证罪和妨害司法罪、土匪罪等7种犯罪,可判处死刑条文仅有7条,占刑法条文2%还少,印度执行死刑也较少,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社会也一样安定。像斯里兰卡、日本、毛里求斯、美国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适用死刑极少或几年不执行,社会也一样安定。
  对于经济犯罪,很多国家的刑罚处罚重点放在罚金、没收财产及短期监禁上。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金钱利益对人们的影响很大。正确运用经济惩罚,能够产生与其他刑罚同样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它不仅能增加国库收入,而且能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是对于严重的投机倒把、盗窃犯、受贿犯不判处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及适用罚金刑;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可弥补罪犯造成的损失。对于犯有死罪的罪犯留下来,国家可强制其劳动,在劳动中进行改造,同时也创造了社会价值。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剥夺了罪犯的生命,对其家属、亲戚带来痛苦和不安,反而对社会安定不利。
  再从社会心理效应看,过分依赖重刑会解除人们积极防范犯罪的思想:形成社会偏见;死刑愈多,法定刑愈高,就会使人们产生"刑罚严而经济犯罪少”的结论,事事罪罪依赖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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