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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的法律

大律师网     2025-01-24

导读: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的法律 作者---龙维一、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相关法律风险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目前依

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的法律

 作者---龙维

、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相关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目前依托于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少数几个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
金,将其存放在专用的账户外,其它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
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这类支付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账户和提供支付结
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
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用的一种业务。开立账
户后,在账户里沉淀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做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
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
银行法里面作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
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
2.结算和虚拟账户资金利益归属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卖家和买
家。但是不能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当卖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账户,第三方就将
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依然是资金的所有人,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
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接受
付款后,所有权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
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
非常巨大。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
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3.沉淀资金流动性风险
对于沉淀资金的风险存在两个方面:其一,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权
使用沉淀资金,由于第三方机构不具有银行特有的性质。所以,存在使用的沉淀
资金的风险。其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运用这笔资金也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不动用交易带来的沉淀资金,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坐拥资金而不得动用沉淀资金,
则无疑会使得网上交易的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况。尤其,当第
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的使用不善而对用户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这种行为
和带来的损失将如何定性,如何进行赔付,都需要法律进行约束。
4.非法转移资金,洗钱风险
由于这种机构的出现使得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在通过第三方支付保证的同
时,增加了诚信和标的质量保证。但是如果非法资金进入了第三方支付体系,那
么很快就可以变成合法资金。由于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能完全地控制交易的
真实性,毕竟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知道所谓的标是否已经完成了流通,标的数量
是否真实,这都是目前无法去管理和跟踪的。

风险五:信用卡套现风险

第三方支付也会成为资金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实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时间上就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了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先透支,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他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现在很多网站还是不收费的,成本几乎就是零,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套现更为方便。

风险六:交易风险

一方面,由于网络存在虚拟性,这就必然会有网络欺诈的发生。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支付资金进行保管,一旦交易完成后,由买卖其中一方产生的欺诈,第三方支付机构必然有一定的连带责任风险。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安全所引发的电子支付过程的被盗现象频繁发生,而且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在电子支付中的使用不足,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参与了交易的过程,其必然也会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委托关系

买卖关系是第三方支付中最核心的关系,买卖合同即为主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主合同只约束买卖双方,而依附主合同存在的其他保证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附属合同,将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主体连接在一起。若买卖合同无效,则附属合同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常见法律纠纷也多与买卖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效力有关。对于该附属合同的性质,本文更倾向于委托关系说。

委托关系说有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作支撑。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其次,Z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规定其受用户委托,提供代理用户收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一言以蔽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分别与消费者、卖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依照授权在服务协议范围内为买卖双方代理管理、转移资金,并负有诚信担保义务。

(二)保管合同关系

   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某些法律行为没有买卖双方的参与,属于该平台的独立法律行为,最典型的就是资金保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即为资金沉淀、转移的枢纽。在一般支付活动中,买家下单后的付款流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并由该账户暂时保管。直到买家确认收货后,资金才被转移给卖家。若出现买家退货或卖家无法发货等情况,资金就不会发生转移。在这段时间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着资金保管的重要责任。

(三)担保关系

电子商务的优点在于不用面对面就能完成支付,这也相应地容易导致赖账、诈骗等问题。对于买家而言,通过在线方式无法准确辨别产品质量,下单到接收货品有一定时间,交易风险较大。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对商家给予信誉担保,以促使交易达成。另一方面,对于商家而言,商家先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才付款,商家无法确认买家是否有赖账等诚信风险。因此,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买家诚信担保,以促使交易达成。

四、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中出现违约情形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一般以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的协议为主要依据。在Z平台中即以《服务协议》为主的一系列协议为主要依据。

但是,《服务协议》在对用户提出种种义务履行要求后,对自身的归责则较为宽容。例如,第八条的免责条款与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将自身排除在第三方支付中常见的违约行为的归责对象范围之外,导致最终在懵懂状态下主动或被迫同意协议的消费者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再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本来就处于互联网高科技服务接收端、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搜集网络证据困难的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二)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或过失泄露用户隐私信息、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应追究其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则对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作出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商家进入第三方支付交易网络前,第三方支付平台负有审核商家个人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管用户经营行为等义务。若因故意或过失未尽到该义务,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承担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管理责任

鉴于电商税收的相关法律缺失,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加强审核与监管力度等方式避免电商偷税、漏税的可能,表明国家与社会对税收问题的重视,特别是对借助新兴科技钻法律空子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绝不姑息的态度。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立法的滞后性所产生的规制漏洞亟须填补。首先,针对信息不对称、电子数据易篡改的特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商税收登记制度,要求电商提供真实的IP地址等资料,并实时更新重要数据信息,定期抽查、检测电商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许可等处罚措施。其次,完善开具电子发票细则。数字化资金流通逐渐代替纸质发票,理应制定更为详细的开具程序、关键信息录入、大数据跟踪监督等规定,做到与时俱进。再次,建立电商征税诚信体制,鼓励民众发现、举报电商偷税、漏税行为,将偷税、漏税记录与电商信誉、经营资格权限等挂钩,将失信企业及逃税档案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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