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韩X(女)与王X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属于二婚,婚后生育一女王XX(1999年1月19日出生),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韩X曾在2004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韩X与王X离婚,婚生子女王XX由王X抚养。
婚后一年,韩X将王X诉至法院。韩X称,判决生效后,王X未全面负责的履行作为婚生子王XX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职责,不但未改正其酗酒的恶习,反而将与韩X的纠葛迁怒于年仅6岁的婚生女,对其动辄恶语相加,甚至大打出手,致使孩子多次受伤,且私自向女儿所在的XX小转学至实验中学,但很长时间仍未转入实验小学,导致女儿受教育的权力长期无法受到保护,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为此,X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人李X、龙X、刘某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警登记记录等。
法院判决
该案经XX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教育孩子应该注意方式方法,应循循善诱、悉心教导,不能以简单的打骂方法解决。本案中,王X所采取的方式是不对的,对此应提出批评。关于韩X提出的王X多次殴打孩子,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故对此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韩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该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的角度来整体衡量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成长。本案中韩X未全面负责的履行作为婚生子王XX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职责,且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等虐待行为根本不适合抚养孩子,已经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法院应该支持韩某的诉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很可惜,本案收到案外因素的干扰,韩X的诉求被驳回。现韩X已提起上诉,其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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