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逾期不还担保人子女有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责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原则上仅约束担保人本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这意味着担保人的子女作为继承人,仅在继承担保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且不负个人财产无限连带责任。若担保人子女未继承任何遗产,则无需承担任何担保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强调:"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这一精神同样适用于自然人担保情形,即担保责任不能无限制扩张。
担保人子女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共同签字确认,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担保人,此时将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此情形与单纯的继承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追偿时,必须严格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
担保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担保人死亡并不导致担保责任自动消灭,其责任财产将转化为遗产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债权人有权在担保人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但清偿顺序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制,需在遗产分割前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
对于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的情形,《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确立了"物保优先于人保"的原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担保人提供的是抵押、质押等物保,债权人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不足部分再向其他担保人主张。
实践中,银行处理已故担保人债务时,通常先冻结其银行账户等流动资产,再通过司法程序处置不动产等资产,全过程受《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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