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在概念范围、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而订立的合同,涵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形式。
而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主体方面,担保合同主体因担保方式而异,如抵押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与抵押人,而定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合同主体则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通常保证人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责任承担方式上,担保合同中抵押、质押以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必须书面吗?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作为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未成立。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证合同的形式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只有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保证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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