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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定离婚条件吗?

法定离婚条件 2018-05-30    人已阅读
导读:当下很多夫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但是大家或许不知道,其实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术语,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夫妻感情破裂是否是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人带去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调解无效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的客观事实来确定。

  (一)“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和好无效,也不应当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离婚诉讼的重心在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它是法律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规范性标准,具有适用于一切离婚案件的普遍效力;

  其次,对司法部门而言,它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所有离婚判决都必须予以援用的准据;

  再次,对婚姻当事人而言,它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和理由,是举证与反驳的焦点;

  最后,对现实生活而言,它是引发离婚纠纷的综合性原因事实,可以涵盖离婚纠纷中各种具体情况的表象化原因。据此,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决定婚姻关系的归属和命运的原则界限。在离婚诉讼中,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围绕这一中心进行。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离婚的惟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当考虑当事人一方是否有过错。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的,一般应当准予离婚。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关系或夫妻感情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此为由诉请离婚,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就应判决离婚。就基本精神而言,破裂主义只注重婚姻破裂的事实而不注重造成破裂的原因,尤其不问当事人有无过错,即实行无过错离婚。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也要严格把捤这一标准,不能将尚可维持的婚姻轻率地解除,这既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必然要求。“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一直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具有髙度的概括性、抽象性,能够兼顾到现实生活中多样复杂的离婚原因和婚姻状况,但另一方面离婚理由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髙,且当事人难以衡量其婚姻状况,缺乏具体操作性。鉴于此,2001年《婚姻法》改变了1980年《婚姻法》在离婚理由规定方式上的概括主义,采取了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规定方法。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术语,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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