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丙方(服务方):北京xxx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就座落于 之房屋的交易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现甲、乙双方就委托丙方办理后续交易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务是指丙方本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的原则,在甲、乙双方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进行,负责提供交易方所需的各项服务、及时督促交易方履行应尽义务,并协调处理交易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经甲、乙双方要求,丙方可提供如下具体服务内容:
1、 保管与交易相关的产权资料及其他重要材料;
2、 对个人资信状况进行预审查,推荐个性化的银行及贷款产品;
3、 办理房屋缴税手续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 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5、 办理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手续,及时跟进审批进度; 6、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跟进贷款发放进度; 7、 提供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8、 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协助办理公证手续; 9、 协助办理房屋评估手续;
10、及时督促甲、乙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11、协助发送履约催告函件或告知函件;
12、协调处理交易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第二条 收费标准
1、 签订本合同当日,甲方向丙方支付保障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 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丙方支付保障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因申请贷款产生的评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丙方代收并向相关机构交纳。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政府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积极办理各项手续,并及时向丙方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及户口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物业结清证明等。
2、在甲方收到全部购房款前,丙方有权按甲、乙双方要求保管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等相关资料原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
3、 服务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按照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4、甲、乙双方应依照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并缴纳房屋交易的税费;因甲、乙双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甲、乙双方承担相关责任。
5、甲、乙双方应向丙方留有有效的联系地址,以便丙方可以及时、畅通地联系甲乙双方。如遇有联系地址变更或失效的,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丙方的书面通知以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三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2、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除应足额向丙方支付其欠缴的服务费外,还需对未支付部分,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买卖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已支付的费用。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评估费不予退还。
4、在服务过程中,丙方因工作疏漏,遗失甲、乙双方相关文件及资料,丙方承担补办手续费并退还部分已收取的服务费作为补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拖延或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各项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由拖延或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备注: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证件名称及编号: 证件名称及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方(章):北京xxx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我司温馨提示:
①凡员工向您收取的任何款项,均须出示印有相关公司财务章的正式收据,其他形式我司不予认可。
②交易过程中我公司任何人员签订的协议或承诺,请您务必要求加盖各公司合同章,否则该行为未经授权,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具体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现方式。一方面,合同的形式反映着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合同的形式,才能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合同的内容也才能为他人所知晓。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这是在交易安全允许的前提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交易便捷的结果。当然,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法律难以评价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当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的形式都不可或缺。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在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内容之外,合同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公证证明。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作出的证明。合同的审批是指根据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由主管机关或部门对合同加以审核批准。合同的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进行登记。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综上所述,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推定形式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合同的形式都是不可或缺的。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