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类型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另外,在本市参加工作的外省市户籍职工、本市农业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2年。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其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七)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本省,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罚的;
(十二)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
(十三)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