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其中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3、配偶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夫妻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夫妻其中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
9、夫妻其中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夫妻其中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延伸阅读:离婚证据如何搜集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3、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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